15家驻内蒙古的电子支付企业被中国人民银行点名 最高被罚6万元

来源:红火新闻时间:2019年08月23日编辑:王亚茹
导读: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公布了15家电子支付企业的行政处罚公开表,违法内容涉及《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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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公布了15家电子支付企业的行政处罚公开表,违法内容涉及《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被处罚最高的北京畅捷通支付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接到6万元罚单。

 

  15家企业分别是:付临门支付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行政处罚:3万元;捷付睿通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警告;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行政处罚:2万元;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行政处罚:3万元;重庆市钱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行政处罚:警告,并罚款2万元;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罚款:1万元;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罚款1万元;开店宝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行政处罚:警告;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行政处罚:3万元;乐刷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行政处罚:3万元;嘉联支付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行政处罚:警告;银盛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行政处罚:3万元;福建国通星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行政处罚:警告;北京畅捷通支付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行政处罚:6万元;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行政处罚:警告。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有关制度办法或风险管理措施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公开披露相关事项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或保管相关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事项的;

 

  (六)未按规定向客户开具发票的;

 

  (七)未按规定保守客户商业秘密的。

 

  第四十三条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的;

 

  (二)超出核准业务范围或将业务外包的;

 

  (三)未按规定存放或使用客户备付金的;

 

  (四)未遵守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比例管理规定的;

 

  (五)无正当理由中断或终止支付业务的;

  

  (六)拒绝或阻碍相关检查监督的;

 

  (七)其他危及支付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危害支付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支付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国家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等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支付机构超出《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但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已获批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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