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2015年8月,瑞众保险阿拉善中支客户程某为本人购买了“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2015)”,保额20万元,被保人于2019年8月9日因冠心病前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住院治疗,并申请保险理赔。
在理赔核查中发现,程某在2018年10月8日(高血压、心绞痛、糖尿病)、2019年7月24日(心绞痛)有门诊记录,2009年10月(2型糖尿病、高血压3级极高危、高血脂症)、2013年3月(肾结石、高血压、糖尿病)、2014年3月(糖尿病、高血压三级)、2018年10月(高血压3级、脑梗死、糖尿病、冠心病、心功能二级)、2019年7月(冠心病)有住院记录,但其在投保时隐瞒了这一情况,未对健康状况如实告知。程某投保前的疾病与本次冠心病直接相关,但其未作如实告知,该未告知事项已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且主观上存在故意。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和相关内容约定,保险公司决定不予理赔,并解除保险合同。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因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保险关系是一种风险转移,是围绕保险标的产生的承保风险提供的保险服务。
瑞中保险阿拉善中支风险提示:诚实信用原则是在保险当中非常重要的原则,也是诚实信用决定这一份保险合同是否能正常地履行。所以,对投保人来说,购买保险前务必仔细研读条款,尤其要重视如实告知义务,将自身及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过往病史等如实告知,切不要一时疏忽或侥幸,导致后期理赔受阻,让保险失去应有的保障作用。对保险公司而言,要加强投保环节如实告知义务的宣传解释工作,让投保人清楚不如实告知的后果。同时,在核保环节严格把关,细致审核核保信息,尽可能提前排查风险,减少后期理赔纠纷,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与有序。总之,如实告知是购买保险的关键环节,双方都应该重视,才能保障保险的有效发挥。
① 本站遵循行业规范
② 如果对本站有异议,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