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众保险呼和浩特中支信用宣教:保险欺诈的法律后果

来源:内蒙古财经网时间:2025年02月24日编辑:王亚茹
导读: 保险,本是现代社会的一把“安全伞”,在我们遭遇风雨时给予庇护。然而,保险欺诈行为却如同蛀虫,侵蚀着这把伞的根基,破坏着社会的和谐与信任。保险欺诈行为不仅违反道德底线,更触犯了国家法律。一旦被查实,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保险,本是现代社会的一把“安全伞”,在我们遭遇风雨时给予庇护。然而,保险欺诈行为却如同蛀虫,侵蚀着这把伞的根基,破坏着社会的和谐与信任。保险欺诈行为不仅违反道德底线,更触犯了国家法律。一旦被查实,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一、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二、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根据《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可能会受到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也会受到相应行政处罚。


三、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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