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12月1日施行 

来源:北方新报时间:2020年12月02日编辑:刘思琪
导读: ​金融是经济运行的血脉,2020年12月1日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对于推动地方金融高效能治理和高质量发展、打好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是经济运行的血脉,2020年12月1日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于推动地方金融高效能治理和高质量发展、打好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七章五十三条,就地方金融组织经营规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促进与发展、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鉴于金融行业特殊性,《条例》对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公示制度和分类监管制度、建立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建立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管理制度、鼓励地方金融组织进行创新以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工作机构可采取的具体监督措施等方面作出规定。同时规定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金融创新实施监管。


按照国家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相关要求,《条例》主要从风险管理流程和涉及的风险主体出发,规定了相应职责和措施,针对群众普遍关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高利放贷等非法金融活动作出禁止性规定。


同时,为了充分体现引导地方金融高质量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自治区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立法目的,《条例》对建立健全地方金融发展引导机制、加强金融对外开放和区域协同发展、加强公共服务保障、建立金融人才培养长效机制、完善金融法治环境建设以及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农牧民、农牧业、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力度,推动普惠金融、科技金融、绿色金融发展等方面也作出了具体规定。而且,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方金融监管实际需要,就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分别作出了具体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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