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发改委日前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2015版《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进行了修订完善。《通知》明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将于8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发改委副主任王金豹7月23日表示,新版《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中政府定价项目由2015版自治区定价目录的14大项83小项缩减为13大项60小项,缩减率分别为7.1%和27.7%,与2003年版自治区定价目录的18大项199小项相比缩减率达到27.8%和69.8%,实现了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目标。
王金豹表示,此次修订完善的《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的主要变化包括进一步减少了政府定价项目和进一步扩大授权盟市、旗县人民政府管理的范围。其中包括减少政府定价项目23项,放开了“通过区内短途管道供应的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再生水销售价格”、“自治区内地方国企全资、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地方国企和民营企业各占50%股权铁路行李运价率,传统旅客列车软座、软卧以及高铁动车组一、二等座票价率”、“盟市辖区内铁路专用线及兼办公共客货运输营业的铁路票价率”等22项政府定价项目;取消了“国土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标准”1项。
自治区发改委要求全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完善价格监管机制,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价格异常波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保障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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