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财政规范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收取 助力企业“轻装上阵”

来源:呼和浩特日报时间:2022年07月21日编辑:刘旭
导读: 近日,呼和浩特财政发布相关通知,督促采购人建立“全周期”管理意识,全面推广电子保函替代现金缴纳履约保证金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不断优化政府采购领域的营商环境。

近日,呼和浩特财政发布相关通知,督促采购人建立“全周期”管理意识,全面推广电子保函替代现金缴纳履约保证金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不断优化政府采购领域的营商环境。


——强化采购人执行保证金目录清单主体责任。要求采购人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将保证金管理纳入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对于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采购人要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对违规收取的保证金以及逾期未退还或超额收取的保证金,要加快清退返还。


财政部门将加大监管力度,对发现的违规收取、挪用、截留、不按时退还保证金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存在恶意拖延、久拖不退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对未按要求执行保证金收取退还及逾期退付履约保证金的行为,财政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规范采购人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收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同时,依托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诚信管理系统”中的信用评价结果,决定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对中标供应商为中小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免收或减收履约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项目难易程度、采购金额大小和合同履约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履约保证金数额。


——全面推广电子保函应用。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推荐供应商使用电子保函代替其他非现金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降低其资金占用成本,缓解资金周转压力。同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差别对待使用电子保函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不得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干预供应商自主选择开具电子保函的金融机构。


截至7月16日,市本级采购项目为118个,收取履约保证金项目为14个,占项目总数的11.86%,其中,按电子保函形式收取采购项目为10个,占收取履约保证金项目总数的71.43%。下一步,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将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的制度与技术优势,依托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全面推广电子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推动电子保函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全面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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